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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贸仲裁决

申请人:温州旭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旭辉”)
被申请人: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421 号》 裁决,裁决如下:
1、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约继续履行《合资协议》及《补充协议》;
3、申请人向合资公司神思旭辉医疗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足额缴纳其欠缴的注册资本 人民币 1,159.37 万元;
4、申请人向神思旭辉医疗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持有的安徽旭辉健康产业有限公 司的 35%股权;
5、申请人将以申请人名义持有的下列知识产权移转给神思旭辉医疗信息技术有限责任 公司:(1)一种社保结算机,公告号 CN208752737U;(2)手术服智能发放终端,公告号 CN304695385S;(3)一种居家护理健康一体机,公告号 CN209015721U;(4)医疗鞋、服智 能回收终端,公告号 CN304822019S;(5)温州旭辉区域医疗支付平台系统,登记号 2019SR0399778;(6)温州旭辉掌上医院平台软件,登记号 2019SR0399779;(7)温州旭辉门 诊自助服务软件,登记号 2019SR0342962;(8)温州旭辉综合对账应用软件,登记号 2019SR0342975;(9)温州旭辉综合支付管理平台软件,登记号 2019SR0342984;(10)旭辉 智能楼宇导航系统平台,登记号 2018SR629675;(11)旭辉医院床位协调系统,登记号 2018SR630289;(12)旭辉综合信息发布系统,登记号 2018SR629671;(13)旭辉养老院管理 系统,登记号 2018SR313246;(14)旭辉居家护理-用户中心平台,登记号 2018SR312733;(15) 旭辉居家护理-总运营平台,登记号 2018SR312792;(16)旭辉智能终端硬件后台监控系统, 登记号 2016SR039427。
6、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为本案所花费的律师费、差旅费共计人民币 528,297.35 元;
7、驳回被申请人其他仲裁反请求;
8、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为人民币 416,300 元,由申请人承担。该款项与申请人已全额预缴 的本请求仲裁费相冲抵。
9、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为人民币 375,467 元,由申请人承担 70%即 262,826.90 元,由被申 请人承担 30%即人民币 112,640.10 元。该款项与被申请人已全额预缴的反请求仲裁费相冲 抵,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262,826.90 元以补偿被申请人代其垫付的反请求仲裁 费。
上述申请人应当向被申请人支付的全部款项及移转的股权和知识产权,应当在本裁决生 效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及移转完毕,逾期支付和移转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执行。 

03-31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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