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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锦龙股份”)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近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6〕吉01民初7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下称“光大长春分行”)作为原告,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下称“招商无锡分行”)、中山证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下称“平安深圳分行”)、深圳国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国民基金”)及朱某某作为被告,就侵权责任纠纷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5月,招商无锡分行委托中山证券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并向作为管理人的中山证券发出《投资指令》,要求投资以下资产:投资内容——平安深圳分行作为受托人的委托贷款,投资金额为3.5亿元,投资期限为2014年5月30日至2015年5月29日;授权委托中山证券代表招商无锡分行与平安深圳分行、柳河聚鑫源米业有限公司(下称“柳河米业”)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明确该投资系由招商无锡分行决策,投资安全及任何风险收益均由招商无锡分行负责。随后,
中山证券根据相关约定,代表资产管理计划及其委托人通知平安深圳分行将委托贷款资金3.5亿元转入借款人柳河米业账户。投资期限届满后,该笔委托贷款未能按约收回。
光大长春分行起诉主张: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厂支行员工张某与柳河米业实控人刘某某冒用光大长春分行名义于2014年5月与招商无锡分行签订虚假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投资指令》等文件,招商无锡分行依据该等文件支取了原告在招商无锡分行存入的3.5亿元资金,以“委托定向投资”业务模式通过相关被告放款给柳河米业,造成其资金损失。请求判令被告招商无锡分行、中山证券、平安深圳分行、国民基金、朱某某向原告光大长春分行连带赔偿350,000,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损失[暂计至2025年10月15日止,应当赔偿的资金占用费损失余额为139,376,352.68元(资金占用费总额164,225,753.43元-已执行返赃、退赔数额24,849,400.75元)];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暂计至2025年10月15日止,本案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489,376,352.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