俺就是裁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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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案例:法院强调仲裁程序效率优先原则



基本案情


原告:L

被告:R


原告于2023年11月提起诉讼,原告根据《仲裁条例》第66条及第81条,向法院申请撤销一份在相关香港仲裁程序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以及一项相关仲裁庭程序令。理由是,该和解协议违反公共政策,以及签署协议的原告董事未经授权。案件原定于2025年9月进行实质性聆讯。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R于2025年6月20日提出申请,要求删除原告提交的多份誓章部分内容(“删除申请”),该申请于2025年7月18日进行了一次简短的聆讯。2025年7月3日,被告又依据《高等法院规则》第23号命令及《公司条例》第905条,要求原告提供讼费保证金(“保证金申请”),并请求法院将该申请与删除申请一并排期在2025年7月18日处理。


法院意见

法院未就“删除申请”作出命令,“保证金申请”则被撤回。原告誓章中受争议的内容将在原诉传票的实质聆讯中予以考量。

法院在判决中向各方当事人及法律从业者强调了处理仲裁案件的几项重要原则:

1.不允许任何一方单方面将涉及不同事宜的传票,强行安排在为另一传票设定的聆讯日进行。此类行为将干扰既定程序正常进行。

2.仲裁程序应以快速解决争议为宗旨,法院与当事人的重点应放在迅速处理实质争议上。不必要的中间程序争执只会分散精力,导致延误实质性聆讯的进行,使仲裁裁决或命令的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3.法院明确指出,讼费保证的理据通常在诉讼程序启动时(即原诉传票发出及送达时)就已显现。本案中,被告在程序开始近20个月后(202311月至20257月),且在实质性聆讯仅剩两个月时才提出申请,法院认为此举无实质意义。若无特殊情况解释当事人的不作为,仅延迟为由即可驳回此类申请。




案例索引:

[2025] HKCFI 3162



01-22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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