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仲裁委员会于1997年7月18日在青海省西宁市成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经青海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法制办备案的常设仲裁机构。委员会由主任1名,副主任4名,委员10名,共计16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西 宁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长兼任,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专职副主任兼任秘书长,实行秘书长法人负责制。
全国仲裁二次创业期间,西宁仲裁委员会在全省其它地区分别设立了海东、海西、格尔木办事处等3个分支机构,实现省内地域的扩大,在驻省外地
商会、行业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设立了6个仲裁联络站,实现行业领域的覆盖,为融入市场、推动发展的“大仲裁”新格局奠定了较为坚实的组织基础。
作为青海省唯一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仲裁机构,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主要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受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及法律规定应当收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也不受理有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动合同、工资、报酬、福利等方面的劳动纠纷。发生民商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具有有效的仲裁合同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均可向西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受地域、级别、行业限制。仲裁是当今国际上普遍公认并广泛采用的解决争议的主要和重要方式之一,在我国,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途径,仲裁与诉讼一样具备同等法律效力。